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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海关公布今年进口商品关税减免条件
2001-2-13
据韩国《关税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商品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具体内容可参考本处主页关于韩国关税制度的介绍)。今年,韩国海关又重新公布享受减、免税商品的范围和条件。
与去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1.对原进口关税不合理的品目废除进口关税。原航空器及半导体生产装备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均高于成品本身的进口关税,为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韩国海关规定从今年开始,对用于航空器(含零部件)及半导体生产装备(含附属机器)的制造和修理而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免税。
2.扩大农渔村特别税的减免对象。对用于生产、制造海外委托加工减税产品和防御产业灾害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免交农渔村特别税。
3.扩大再进口免税商品的免税期限。对再进口免税商品实行的免税期,由原来的从出口申告日起1年变为2年。
4.延长减免税适用时间及废除部分减免税制度。对工厂自动化用品和预防产业灾害用品,减免税时间延长到2005年;相反废除尖端技术产业用品的减免税制度。
5.重新指定并扩大工厂自动化用品的减免税范围。工厂自动化用品减免税范围由原来的376个品目扩大到515个。
6.废除防止环境污染用品免税前要经过环境部门确认的制度。
7.减少再出口免税品种使用用途的确认程序。原来规定,再出口免税商品需要在管辖地海关申报使用用途及申请使用许可;从今年开始,所有的程序都可在通关地海关进行申请。
8.关税减免税率单纯化。学术研究用品及产业灾害防御用品的减免税率一致调整到减免80%和70%。学校附属医疗机构的减免税率一致调整为减免50%。